《“首席”待遇应几何?》
网友:水笔仔
时下,“首席”一词频繁出现,公司设立“首席执行官”、法院推出“首席大法官”、律师楼走出“首席律师”、气象台有了“首席预报员”,等等。如果说,这些“首席”还有“原汁”的话,那么,如雨后春笋地在各行各业冒出来的“首席工人”、“首席警察”、“首席服务员”等就有些“变味”了,特别是伴随这些“首席”一起出现的“首席待遇”,就更让人匪夷所思。
《湖北日报》报道,湖北省公安县于6月底启动了“首席警察制”,今年10月将产生第一批“首席警察”共10名。消息还罗列了“首席警察”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数量、上浮工资量和单位为其子女分担教育费用等待遇,看了让人怦然心动:感情当一回“首席”,还有如此这般的“实惠”。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首席”有两条注解,其一为“最高的席位”,其二为“职位最高的”。顾名思义,“首席”有第一、最高的意思。“首席执行官”、“首席经济师”、“首席顾问”在不同的服务领域和工作范围,分别代表决策、分析、咨询的权威,他们的言行对企业、区域乃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首席”身价不菲。但是,这些从生产、服务岗位上孵化产生的“首席”,与其他同岗工作人员一样,履行同样的工作职责、执行一样的工作标准、承担同等的劳动强度和风险,彼此间却存在孰“第一”、孰“最高”的区别,在奖励、待遇上对“首席”出现了特殊化和明显照顾,就缺少理论依据,不能服众。特别是当这些“特殊待遇”需要以牺牲其他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时,就显得更加不合理。
如此“首席”,利好实在甚微。既然是“首席”,自然要评选一番,这个评选是否公允、如何操作本身就值得商榷,如果控制不严、操作不力,很容易成为“首席”们所在单位中实权人物假评选之名、打自己“小算盘”的口实,甚至成为某些人贪污腐败的温床。
诚然,对个人素质好、工作踏实、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奖赏,调动其积极性,本无可厚非,体现了人本管理精神。如果这种方式只是企业探索新型管理模式的尝试,是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作为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的改革试点,也便作罢。但是,如果把跟风作秀设立“首席”,作为形式主义的翻版,以示创新的花样,甚至沽名钓誉的别有用途,实在应该刹车。
我们姑且不论“首席”身价到底是否能够享受“特殊待遇”,起码这种将“首席”们的“特殊待遇”合法化、长期化的做法,必然招致其他从业人员的新忧虑:同样的劳动,劳动效率有高低、工作质量有优劣,但其劳动价值本身难道也有三六九等之分?劳动汗水中盐粒的多少与收入和待遇成正比关系?如果因此而挫伤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损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既使设立“首席”一事失去实际意义和价值,又破坏劳动者之间的团结稳定,岂不是得不偿失?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做法,还有继续下去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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