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历史本是延续的,就像一条长河,并不存在黑白分明的分界点;但也正因为这种延续性,让我们在历史面前显得不知所措,似乎所有的都是一样的,如同河里流淌的永远是水;却都不尽相同,如同河面的波浪,千姿百态。所以,对于历史进行人为分期就成为一种必要。
而出于研究的目的的不同,分期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每一种标准都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但是对于所研究的课题却能够起到高屋建瓴的作用,而且通过不同的分期标准,可以从不同的深度和角度对同一个历史事件或阶段进行理解和解读,这种种的理解相互作用在一起,我们便能够立体的来看待历史,看待历史事件,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平面。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无论是何种现行的社会制度,法律都是整个社会制度运转的中心和着力点;欧美的资本主义议会制下,整个社会制度的三大支柱:立法,执法,行政,无不是围绕法律展开的;而其他的诸如伊斯兰社会的政教合一,社会主义下的无产者专政等,所有的这些社会制度的基准都是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确立,从而也使法律制度成为区别各种社会制度的一个关键因素。历史只是过去的今天,既然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里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那么法律制度是否也如此深刻的影响过历史的发展,演变,乃至分期呢?简而言之,法律制度能否成为历史分期划分的一个基准呢?
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范围太广,为了便于展开讨论,本文将着重于刑罚,以及法律设置思想的讨论和演变,而不会过多的讨论法律条文的细节。
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中国的法的概念起源于夏朝,随着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一个以国家为后盾的法律制度就此形成。而对于夏之前的文明中,是否存在法,基于资料的匮乏,我不想在此探讨;可以肯定的是,夏之前的部落中,必然也会存在着一种制约成员行为的规则,但是基于那个时候文明的发展程度,我们没有证据来证明那些规则就可以被认作法律!
假使把夏朝作为中国法的起源,那么中国的法律制度如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一开始具有很浓厚的神话色彩,就是神权政治法律观!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必要按于“天命”,违法即是违“天命”,为天不容而受天罚!而且,初期的法律是以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存在的,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等。同时,因为王权本身的神话性,所以“王命”也自然成为法律的渊源之一。这种“神权法”到了商代,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在基于此的司法制度架构上更于完善,而且商代成为这种“神权法”的鼎盛时期;
另外,在处理家庭伦理关系上,也开始出现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妻妾的认同和继承制度,而这也可以看作是后来“宗族法”的启蒙。
“天命”的神权法制度到了西周,出现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即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西周的创立者为了解释周代商的过程,宣扬天命是有的,“维命不于常”,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礼”和“罚”的不可分割性!周公制礼,但是必须指出,这里的礼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所以他天生就具有双重行:其一,是道德的精神规范。其二,又具有法的性质,尤其重要的是“礼”和“罚”的不可分割性。所谓“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两者相辅相成!“礼”,“刑”又具有鲜明的等级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另外,萌芽于商代的“宗法制度”在西周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此时的宗法制度和“刑”还没有分道,因为两者都和“礼”密不可分。而且此时还没有出现成文的法律条文,“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所以“官府之法”和“宗族法”还没有开始分化!
应该说夏商,直至西周,属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这种萌芽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本身的形成,还包括了其内部分支的萌芽。从这一时期开始,就逐渐形成并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礼”和“刑”两大思想脉络以及其后发展开来的“官府之法”和“民间法”的两大分支!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出现了第一个大的变革时期。政治上,西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开始动摇,过分的强调“礼”的精神原则,而忽视了“刑”的约束性!“刑不可知”让人民过分轻视法度的威严!而一旦“礼”开始失去了普遍的适用性,那整个法律制度就面临这崩溃的边缘。经济上,旧的奴隶主阶级的地位逐渐被新兴的经济集团所取代,即封建地主势力!这样,就形成了孔子所谓的“礼毁乐坏”!
这一时期地法学思想主要变化有一下几点。
一,不成文的“礼法”的衰败,自然而然的要求成文法律条文的出现,郑国子产的“铸刑书”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布的成文法。紧接其后的还有邓析的“竹刑”和晋国赵鞅的“铸刑鼎”直至战国李悝的《法经》。
二,“礼”和“刑”开始出现分离。其中尤其要指出的是子产,他明确的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地行为,并不是刑法,打破了“出礼而入刑”地传统!荀子地“引礼入法”尽管没有明确分离两者,但是他的“隆礼重法”,将礼和法同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立法不重。这里的礼法并重不同于西周的“礼”和“刑”的紧密结合,如果说西周的“礼”、“刑”是水乳交融,那么荀子的隆礼重法就是左右开工,双管齐下!而且,是实现了儒家的"礼"和法家的"法"的结合!
三,对于礼法起源以及先王的礼仪提出了质疑。荀子提出了“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观,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并且区分职业和等级,另外提出人性本恶。而邓析则干脆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
四,“法”和“刑”的比重开始加重,管仲提出了“依法理政,依法统军,依法治民”,邓析的“事断于法”,直至以李悝,吴起,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人物煽起的变法运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邓主张。
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制度也开始发生变化,初步建立起一套君主集权制的司法机关体系。
首先,各国国君控制着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握有最后决定权和最终裁判权。在国君的直接领导下,各国置有常设司法审判机构,如秦国的廷尉,楚国的廷理,齐国的大理,等等。
其次,随着兼并统一战争的深入发展和边地的进一步开发,各地人口迅速增多,各国相继推行了与宗法分封制完全不同的郡县行政制。郡守、县令或县长等郡县地方行政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免,代表国君行使管理职能,并领取俸禄报酬,不再享有世袭特权。郡县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地方司法审判事务。县令或县长以下分设丞、尉、御史等官吏,协助处理民政、军事、司法等事务。从此以后,这种地方行政机关兼掌诉讼审判职能的司法制度,在中国沿用了二千多年,直到二十世纪初才宣告结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由“礼治”到“法治”的过度阶段,秦朝则是“法治”第一次大规模的实验,而这一次实验,最终以秦朝十几年的短命而结束。
汉承秦制,汉朝的统治者却在法律制度和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醒和调整。
汉朝的法制思想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思想。
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八年,造成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力空虚。这种局面迫使统治阶级深刻反醒,他们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罚轻罪”主张的弊病,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巩固政权,刘邦君臣采用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尽管大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充实,但也客观上助长了王侯封国的嚣张气焰,最终导致了七国之乱。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刘彻继位,采用董仲舒的建议,放弃战国以来奉行的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策略,改为“礼法并用”,以“德治”位主要手段,进而产生了德主刑辅德法律思想,要求统治方法以德理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董仲舒德这套新儒学思想,其实是对先秦儒家、法家和阴阳等家学说德综合继承。
汉朝法律制度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用法律的形式维护封建制度,对中央集权,封建家庭伦理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且将“三纲”写进了法律条文。
二,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家里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以“宗族法”为代表的“民间法”和“官府之法”并行发展,而且“礼”始终在其间起着重要的作用。
汉代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时期,从而确立了中国往后封建王朝“官家之法”的主体思想和框架!
汉朝的这一强调理论礼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立法思想,一直被传承至宋末。这期间尽管法律条文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总得指导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尤其要指出的是,法律对于中央集权统治的维护,与日俱增。而且统治阶级利用法律逐渐的渗透进社会的哥哥角落,直至宋朝的对社会的全面控制。
另外,宗族法在这期间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是总体始终在不断发展,其影响也日益扩大,尤其是到了宋代,出了了所谓“庶民化”的宗法伦理,大大超出了传统的亲属关系范畴,而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元朝的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就是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男人为四等。国家机构主要植物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实行同罪异罚,维护蒙古贵族地主的利益。这种情形同样出现在清朝的律典里。
另外,由于蒙古原来的社会结构属于奴隶制后期,所以元朝法典对于奴隶制的残余进行保护。
明代的立法思想,一反汉代遗留的“德主刑辅”,提倡“重典治国”。发挥刑法德威慑力。“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提出“明刑弼教”德思想。
清朝的法律是“祥译明律,参以国制。”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更加加强了法律作为中央集权统治工具的作用,实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实行文字狱。另外,针对资本主义的萌芽,清朝统治者利用法律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压,维护封建生产关系。
结论
本文试图以法律思想作为依据,对中国历史分期进行探讨。从夏商的神权法的起源,到西周“以德配天”,神权法开始沦落,“礼”和“刑”交融的“礼治”,这个时期属于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的萌芽期,这个时候的法律还属于不成文的“习惯法”,但是此时“官府之法”和“宗族法”已经开始在“礼”的温床上孕育;春秋战国到秦末,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第一个大的转型期,是从完全“礼治”开始向“法治”的转变和尝试,从“引法入礼”,到“隆礼重法”再到“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一部部的迈入法家的思想领域。但是必须指出,这期间的发展变化并不是一路顺畅的,而是充满了矛盾,反复的尝试的,最终完全“法治”的实验以秦朝的灭亡而宣告失败!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在从“礼治”转向“法治”,并不是说之后“礼治”就不存在了。相反,“礼治”的思想在民间法的层面上一直不断的发展,并起着绝对的主导。同时汉代初期,统治者吸取了秦朝全面“法治”的教训,先后采取了“宽省刑罚”“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政策,由此,“礼”非但没有丢失,还在“官府之法”和“民间法”的两条路上并行发展。直至宋末,由于“庶人化”的宗族伦理的出现,“礼”在更大的层面上影响社会;与此同时,“礼法并用”的“官府之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出于统治阶级自身的礼仪,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使得“法”的成分日益加大,并被外来民族的政权作为民族分化和等级化的工具,从而形成了元和清的不平等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制度从萌芽那一刻起,就在“礼”和“法”中间寻求着平衡,并行的分化成为“官府之法”和“民间法”两大分支。而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影响这种平衡的内动力,这种平衡又必然反过来影响社会制度极其发展,所以透过中国法律制度的这个标尺,我们是可以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有一个比较独特的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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