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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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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ed...


carrot @2/8/2010 5:21:31 PM 评论:0

无题

it is getting real....


carrot @2/7/2010 10:46:46 PM 评论:0

无题


carrot @2/4/2010 4:55:21 PM 评论:0

zz

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10553850.html

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 张海燕)近日关于强制拆迁的几个典型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一纸《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建议书一石激起千层浪,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面。国务院有意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已启动前期调研的消息更增加了这份建议书的份量和神秘感。究竟这份建议书有何“特异之处”?建议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授权本网,独家披露建议书全文。

  以下为建议书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在这一进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们注意到,各级政府对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高度重视的,也采取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长期从事法律研究与教学工作的学者,我们高度认同和支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战略,都强调国家对公民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为此,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郑重提出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宪法》(2004年修正后)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2007年颁布)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后)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1)“为了公共利益”;(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给予补偿”。

  可见,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将补偿与对房屋的征收分开了,将补偿作为拆迁程序的一部分,这实质上就是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这与上述《宪法》、《物权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存在抵触。

  二、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上述《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但是,《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可见,《条例》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而根据《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补偿的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条例》不仅把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而且,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可见,要解决当前拆迁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必须废止或修改《条例》关于拆迁主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与《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上述条款。

  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依据上述《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明确规定,要对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首先必须要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进行征收。

  然而,《条例》并没有将房屋征收作为拆迁的前提。《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此可见,拆迁人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需要以政府已经完成对单位、个人合法拥有的房屋的征收为前提换言之,在房屋仍然属于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时候,拆迁人就可依据这些与征收程序毫无关联的文件,取得拆除房屋的资格。这是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八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但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如上所述,《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重大抵触,使得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尊严,成为引发大量拆迁冲突与矛盾、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因素之一。

  为此,我们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第87条、第88条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确认《条例》有关条款确实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依据《立法法》第88条予以撤销,或根据《立法法》第91条,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自行修改。此外,我们也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沈 岿,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9年12月7日

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carrot @2/4/2010 1:02:52 PM 评论:0

有道理

哈哈,一流的人才在华尔街,二流的人才在华盛顿,,,,,,后面的怎么监管前面的....


carrot @1/28/2010 10:19:27 PM 评论:0

zz经典

吴晓波(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上周(1218日),又有一位民间金融业者受到了惩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28岁的吴英死刑。据法院公布的资料称,从20055月至2007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英并不是近年来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的女性。20091月,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在去年的一篇FT中文网的专栏中,我曾写过《“小姑娘”或可不杀》,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

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小姑娘”和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近年,在研究百年企业史的过程中,我常常踯躅在“合法与非法”的悖论之间。如果将民间的经济犯罪与那些上层的贪腐现象相对比,甚至将得出一些很独特的结论。

比如1940年代末国民政府垮台前的孔宋家族是出了名的贪腐之类。可是,一直到今天,宋氏后人仍然坚决不承认宋子文是一个贪官,因为他没有贪污行为。对此,与宋子文共过事、当过国民政府上海市市长和台湾省省长的吴国桢在《吴国桢的口述回忆》一书中有过很精妙的描述。他讲道,如果按照政府的有关法令来说,孔宋的豪门资本所做的一切确实没有问题,一切都是合法的,因为,法令本身就是他们自己制订的,这是因为他们有影响力,一切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做的。比如,当时没有人能得到外汇(因申请外汇需要审查),但他们的人,即孔宋的人是控制财政部外汇管理委员会的,所以就能得到外汇。每个人都得先申请进口必要的货物,但他们却有优先进口权,因此,尽管他们的确从中国人民的血汗中发了大财,但一切仍然是合法行为。

吴国桢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博士,他的话很平实,却刨到了官商模式的根子。

用这段话我们可以解释80年代的官倒现象。那些能够拿到“计划内指标”、“官价外汇”的人们都很难用非法来定义,因为,他们或者他们的血缘亲朋正是那些制订政策的人,利益是通过一条完全合法的“渠道”输送出来的。

同样,我们也可以明白90年代的“庄家经济”是怎么一回事了。那些能够弄到上市指标的人,那些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的人,其背后往往有一个握着政策权柄的人,用吴敬琏的话说,他们是有权利看别人的手中牌的人,所以他痛斥中国股市连“有规矩的赌场”都不如。

这样的贪腐实在很难发现,我们只要用手指扳一下就明白了,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有几个“官倒”或“庄家”被绳之以法了?如果有的话,大半是“狗咬狗”被清扫出局的,而且这些人被判刑的原因往往不是因为官倒或当庄家,而是“生活腐败”、“收受贿赂”甚至充当“商业间谍”等等。也就是说,高级别的贪腐似乎从来没有被真正惩处过。

由此,我发现了一条“伟大”的定律——“高级别的贪腐往往是合法的贪腐。”

这句话可以与我在《激荡三十年》中写过的另外一句话联在一起看,那句话是――“所有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将这两句话结合起来解读,基本上可以描述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所以,“进化”了的贪腐是可以很“干净”的,很高级的,很有技术含量的。

80年代的“官倒经济”、90年代的“庄家经济”所不同的是,进入2000年之后,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内嵌式”的高级别贪腐。这是绝对是一个了不起的进化。

它的运行状况是这样的:有权力背景的人已不满足到市场上抢一票就走,他决定说“老子不走了”。然后,他以股份的方式进入一个又一个高速成长中的产业和企业——它们有两个特点,一是垄断性的,一是需要进入审核资质的——直接成为这个组织体的一部分;其隐蔽性在于,其一,这种资本利用了当今先进的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复杂的衍生工具,往往以“影子持有者”的方式存在,所以,几乎不可能被发现,其二,这部分“权力型资本”以政策输入的办法和改革的名义对这一组织体进行了种种扶持,而且几乎无法从表面上进行识别。

从此,它不再是从你我的“碗”里抢一点饭走,它直接变成了“碗”的一部分!正因为其内嵌式和隐蔽性,这种腐败对中国经济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它让市场公平从根本上变得非常艰难,而对这种腐败的破解,社会将付出的代价也是空前的,远非官倒或庄家可比。日后你要清除它,很可能要承担把碗砸碎的巨大风险,这个成本很可能是整个社会所支付不起的。

面对进化的贪腐,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办法其实很简单,我们必须推进制度的进化,推进中国法治环境的进化,推进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进化。不过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那些简单的事情往往是最难办成的。


carrot @1/28/2010 9:57:23 PM 评论:0

z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华东师范大学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主任宁越敏等专家建议,应稳妥有序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分期分批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进城定居落户问题,特别是允许携家眷长期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同时,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待遇市民化,使其在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和具有本地户籍的市民平等的待遇。


  采访中,北京、上海等城市部分人士担心,户籍放开了,会有很多人涌进大城市,造成资源紧张,地方财政无力负担。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白南生认为,这样的担心没有道理,目前已经有大量人口沉淀在城市了,工作是他们留在城市的第一因素。“找不到工作、没有住的地方,他们就会走,那种认为户籍放开、大城市就会人满为患的情况不会出现,因为现在该来的都来了,只是法律上不承认而已!”


  至于地方财政的负担问题,陆学艺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是以进入城市的居民是否有稳定收入、职业、住所,是否交税,来判断是否能享受到相关待遇,政府应对公民承诺,只要没有不良记录,工作一定年限后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二是要全国一盘棋来考虑社会保障问题,中央政府应明确规定提高地方财政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的资金比例,同时应对一些外来人口入籍入户多的城市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它接纳更多的外来人口。


  此外,人口管理的手段也应进行革新。胡星斗说,应建立身份证电子管理系统,把户口、档案电子化,户籍相关资料都放到证件管理系统中,包括个人纳税情况、申领低保的情况,还有信用情况、犯罪记录等,将传统的户籍管制转变为对人口行为轨迹的管理。


  目前的户籍制度把公民分成了不同等级


  本报独家专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长刘福垣


  经济参考报: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什么?


  刘福垣:最主要的问题是城乡分治。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分成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等。由于我们城乡的差距这么大,拥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得到的国民待遇相差很大。


  实际上,现在这种户籍制度是一种身份制度,按地域和职业来划分户口,就把人的身份区别化了,使公民分成了不同等级。特别是2 .5亿的农民工承担了当代产业工人的职能,创造的G D P超过50%,但他们还背着农民的身份,这个必须得改变。

造成分工和身份分裂的户籍制度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结构没有最后形成。现在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取消这种以社会分工和地域来区别人们身份的户籍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是户口的变化,更是社会分工和社会身份的变化。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刘福垣:从技术上讲没有什么困难,难就难在工业品和总工业品的分配制度。现在医疗、教育、住宅等由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障部分,城里人得到的多,农村人得到的少甚至很少。


  如果大家都是同一种户口,就应该获得同样的国民待遇。这深层次地反映了财政分配 体 制 等 一 系 列 问题。所以加速人口城市化,着眼点不是户籍账面登记的变化,而是财政分配体制的变化,是全体国民的公民化过程。现在我们既有享受特权的公民,又有没享受到国民待遇的公民,要统一按照市场经济,按照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来重新塑造社会结构,使大家的社会身份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在哪?


  刘福垣:社会保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没有社会保障,户籍制度改了也等于没改。社会保障要靠政府,政府掌握了那么多的社会资源,是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想明白了这个问题,户籍制度问题就能够很快地被解决。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只要农民交出土地,劳动力真正转化为商品了,真正成为市场关系的主体了,就应该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当然前提是农民必须交出土地,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不交出土地,说明还没有改变小农的社会身份,农村的生产方式就不能变革“拿土地换社保”,只要占了农民的土地,就得给农民社保;农民要社保,就得交出土地,它是等价的。


  如果说户籍制度改革并不困难,那为什么这么多年的改革似乎并没有达到人们的期望值?


  刘福垣:我们现在说的和做的,想要努力的和实际的情况差距很大。从主观愿望上讲,我们希望解决户籍制度问题,但实际上一拖再拖,而且没有把这个过程看作是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统一的过程。


  户籍制度的变化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一步一步来发展的,是将被中断、扭曲和阻碍了的关系理顺。只要分工发生变化,身份就要相应变化。只要纳入了市场经济体系的人,就要享受社会保障;没纳入市场经济体系的人,他们的困难就要依靠社会救济来解决。所以说,户籍制度不是一张纸的问题,整个社会结构、分配制度都在这里面。


  户籍制度改革会不会遭遇地方政府尤其是“迁入地”的阻力?


  刘福垣:这个问题关键得看政府的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凭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号就是税号,在哪看病,在哪养老,当地政府就得承担社会保障的钱,这部分钱的总平衡最后要靠中央政府转移财政支付。

,,,


carrot @1/27/2010 3:09:09 PM 评论:0

mark

doctrine of waste

easement,,,,,,right of way


carrot @1/27/2010 12:17:11 AM 评论:0

财富配比中的“国进民退”

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征税权基本不是由全国人大掌握,而是由行政部门掌握,差不多各个部门都有权推出新税种或新费种,也可以对现有税种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去调高税率,比如股票交易的印花税。

先从收入的角度看,也就是看每年的国民收入,如果按照三个群体来分,亦即政府、城镇居民、农民三个群体,哪个群体分到的最多、哪个群体从增长中分享到的最少?

我们可以将国民收入在三个群体之间进行分配,即政府、城镇居民和农民的收入。那么,征税权的现行状况到底已经给中国社会的这三个群体带来了什么影响?对国民收入在他们中间的分配又有什么影响?从1995年到2007年,扣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之后,仅预算内的国家财政税收就翻了5。7倍,这还不包括土地销售收入、地方和中央预算外的收入。而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同期间增长了1。7倍,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增长了1。2倍。

政府在国民收入中分到的比重,在过去12年里不断膨胀。这必然意味着老百姓分到的这一块越来越小。经济增长的成果由政府拿走的最多,其次是城镇居民,分享最少的是农民。

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来看政府规模过度膨胀的趋势。也就是,政府财政规模相对于老百姓的收入来说到底有多大?为了避免过于抽象,我把每年政府预算内的财政税收除以老百姓一年的可支配收入,看政府的收入需要多少老百姓的收入才能支持得住。

为了有一个比较的对象,我们先要看看,在中国历史上,朝廷的收入等于多少百姓的收入?比如说,清朝乾隆时期,朝廷一年的财政税收有多少?1766 年,清政府的财政税收为4937万两银子。当时北京的普通工匠大概一个月赚2两银子,一年24两。这样算,当时清朝一年的财政税收相当于205万个北京工匠一年的收入。

2007年,美国联邦政府财政税收(不包括地方政府)是25000亿美元,除以当年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得数为8500万,也就是说,8500万个美国人的收入可以供养联邦政府。可见,相对于中国的乾隆朝廷来说,现在的美国政府确实是很大的。话又说回来,清朝多数时候,国家财政税收差不多只有国民总收入的3%—5%,那个时候是真正意义上的 “小政府”时期。当然,不是乾隆朝廷不想滥用权力征收更多的税赋,而是那个时候征税实在太难了。而现在征税容易多了,尤其是有了电脑之后,逃税是很难的。这本身也说明,在政府的收税能力、运输能力空前提高之后,通过更为有效的制度来制约征税权也变得极为重要了。

乾隆时期税收占国民收入的3%-5%,那时候尽管朝廷可以随意加税,但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工具在那个时候还没有,电脑技术更是没有。所以,如果没有火车、汽车、飞机这些运输手段的支持,不受制约的权力给民间利益、给老百姓财产所能形成的威胁也非常有限。“天高皇帝远”,这个说法指的就是老百姓得到的这种因地理距离形成的、意想不到的保护。

但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把政府权力约束起来的必要性,跟历史上任何时候相比较,都要高得多。因为你稍微不约束政府权力,让权力稍微发挥、滥用的话,给老百姓利益构成的冲击和伤害就会变得前所未有得高。

我们必须考虑到交通运输技术、通信手段以及调动老百姓财产的能力,并在这一背景之下,看待民主和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看到乾隆朝廷以及美国2007年的政府规模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从1978年到2007年中国政府规模的变化,看看国家财政税收每年相当于多少个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1978年时,国家财政税收相当于3。3亿名城镇居民当年的可支配收入。那个时候是全能政府时期,至少对城市人来讲,就业、子女教育、医疗、退休、养老、住房等,都由国家包下来,正因为此,所以就要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到1994和1995年,财政税收相当于1。5亿名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政府的相对规模在改革开放的前十几年里缩减了一半。

但是,1995年的税收体制改革,其直接效果是使政府从国民收入中拿到的比重重新大规模回升。所以到了2007年,国家财政税收又上升到相当于3。 7亿个城镇居民的收入,比1978年的还要大。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所实施的改革的确在朝小政府的方向迈进;但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又重新向大政府迈进;最近由于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政府在开支和投资方面的支出增加,再次使政府规模上升。

相对于农民的纯收入而言,1978年的国家财政税收等于当年8。5亿名农民的纯收入;1996年时,相当于3。8亿名农民的纯收入,到2007年这个数字是12。3亿名农民的纯收入。

所以,如果是掌握在行政部门的手里,其结果是征税失控,而且趋势越来越严重。有很多学者,特别是经济学家,很喜欢说中国应该加强税收,认为税收增加越多越好。这当然使财政部高兴。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去国外考察,将国外征收的而中国没有的各种税种介绍回国,以各种名义帮助政府摄取老百姓的收入。

另一种不可思议的做法是,一些人把中国预算内税收占GDP的比重跟那些私有经济体比较,说中国财政税收占GDP才22%左右,比西欧国家的低,比美国的17%要高。所以,他们就说中国的征税水平不算太高,说还可以有增长的空间。

可是,这些认为中国老百姓税负不高的人,没有把另外一个重要背景考虑进来,就是那些国家基本都是私有制国家,而中国还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历史教科书上说,中国建立国有制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为了由国家经营企业、经营资产赚钱,不要老百姓交税。所以,老百姓的税赋至少应该跟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成反比,而不是一方面继续保留那么多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却还像私有制国家那样去征税。这样的话,老百姓的收入、民间消费还如何增长呢?

所以,在那些学者、经济学家把中国的税收水平跟私有制国家做比较之前,必须把这个前提考虑进去,因为国有经济毕竟还是中国经济的主角。不能忘记建立国有制经济的初衷,否则他们的说法就是误导人。

上文谈到了每年国民收入这一流量在政府和民间的分配情况。如果从资产所有权的角度理解,资产财富的存量在国家与民间之间的分配怎样?我来做一个大略的计算。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一些资料推算,到2006年底,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2007 年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2006年底全国有11。9万家国有企业。央企和各部委拥有的国企加起来有六七千家,还有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所有这些国有企业的总资产是21。9万亿元。把国有土地和国有企业的总价值放在一起,相当于72万亿元的国有资产。上文谈到的国家财政税收5万多亿元,只是国家可以花的钱的一部分,更大的部分是这些资产升值和财产型收入。比如说,2007年如果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都按GDP的速度升值,那么,在2007年,国有资产的增值相当于8万亿元,因为那一年的GDP增速是11%有余;另外,2007年国有企业总利润中,央企是1。6万亿元。8万亿元的资产升值,加1。6 万亿元的央企利润,国家作为资产拥有者,就得到9。6万亿元的资产性收入。这9。6万亿,如果是均分到13亿公民身上,每个人就多了7000多元的财产性收入。但是,这些钱留在政府手里。其实政府预算内的5。4万亿财政税收就已经很多了,没有这些资产性收入也够了。

许多人会说,政府得到财政税收以及财产性收入,不是在给老百姓的民生做很多投入吗?不是为了共同富裕吗?一些经济学家会说,征税是现代国家进行转移支付的手段,即所谓的“第二次分配”,也就是由政府先征税、再用税收帮助低收入群体。这种转移支付、第二次分配不是很好吗?

真的如此?实际情况可能跟很多学者讲的理想相差很远,我们还没有一个可靠的制度机制来保证所谓的“第二次分配”真正能实现,分配到我们希望的对象上,花到民生项目上。

还是让我们看几组数据。根据财政部长谢旭人的一个发言稿,2007年财政税收为5。4万亿元,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福利三大民生项目上的开支,是600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税收的15%。这6000亿民生开支相当于当年GDP的2。4%,分到13亿人身上,为461元,这461元相当于当年城镇居民一年可支配收入的3%。这些相对数字能帮助我们做跨国比较,因为我们不能拿绝对开支数值去比较,原因是各国的富裕程度不同。

在2007年,美国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福利上的开支是1。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联邦政府当年开支的61%,1。5万亿美元的民生开支相当于当年美国GDP的11。5%,算到3亿美国公民身上,每个公民平均得到的好处是5000美元,相当于当年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

跟美国比较一下,我们发现,有没有国有经济,征税率的高与低,最后对政府在民生项目上的开支没有直接影响,国有制经济、高征税并不必然意味着更多老百姓福利,而私有制经济并不意味着老百姓得不到政府的好处。当然有人会说,你不能走极端,如果政府不收任何税,是不是也可以让政府在民生上花这么多钱?我是说,中国有那么大的国有经济,光预算内财政税收就占GDP的22%,而美国是私有制经济,其联邦政府税收只占GDP的17%,但是,中国花在民生上的相对开支却还是低于美国。

如果说美国比中国富有,所以不好比,那么,巴西应该同中国更具有可比性。

2007年,巴西政府在医疗卫生这一项上就花了GDP的10。4%,而中国在三个项目,医疗卫生、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上的开支花了GDP的 2。4%。巴西政府在教育方面的开支相当于GDP的5。4%,而中国政府在教育上花了不到GDP的3%。所以,那些“第二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理念,并没有被中国的这些数据所支持。问题的关键在于治理制度能否给政府征税和预算分配带来制约。


carrot @1/26/2010 6:30:07 PM 评论:0

超有道理

陈志武:国进民退阻碍中国经济转型

2009-07-08 08:37:48 来源: 荆楚网(武汉) 跟贴 137 手机看新闻

从基础制度的角度来阐释:为什么说只要中国还是以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等)为主体,还是让征税权不受制约,还是让政府在经济中继续唱主角的话,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就会非常困难。

 

 

作者:陈志武 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

近年来,尤其是在本次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学界、决策层还有民间,都很关注中国社会、中国经济今后的走向。在经济模式方面,在过去这些年里,中国经济主要靠投资,特别是靠政府投资带动。由投资带动以后,就产生很多制造生产能量(产能)。产能增加这么多以后,就得靠出口市场带动整个中国生产链的不断上升,以这种方式给制造业工厂提供销售渠道。

但是有一个问题,过去的经济增长模式对出口、对投资的依赖度这么高,如何能够长久维系?这是很多学者和业界人士都在谈论的话题。

过去十几年里,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内的许多声音都在呼吁,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过度依赖出口的现状,必须要调整。但是讲了十几年,到现在,依赖度不仅没降,反而上升。这是为什么呢?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的冲击,更加逼使我们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提了十几年,愿望表达了十几年,但是到目前为止,不仅中国经济没有减少对出口和投资的依赖,这种局面反而还恶化了很多?”

本文想就这个问题,从基础制度的角度来阐释:为什么说只要中国还是以国有经济 (特别是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等)为主体,还是让征税权不受制约,还是让政府在经济中继续唱主角的话,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就会非常困难。

具体而言,本文试图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经济很难向消费驱动的模式转型,而只能够继续依赖投资、依赖出口?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对于中国而言,GDP增长速度如果低于8%就不行?从上到下的各级政府都在追求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保8”。为什么“保 8”对中国这么重要?如果你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学家、普通民众或政府官员说,中国必须要保持8%的GDP增长速度,大多数人会觉得很纳闷,如果在美国的话,每年有2%-3%的增长速度,就算很高了,就可以让整个美国社会非常欣欣向荣。但是在中国,只有8%的GDP增长率才能产生足够多的就业,让老百姓感受到足够的增长,为什么会这样?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在将中国的GDP增速跟其他私有市场经济的GDP增速做比较之前,大致上应该先把中国的GDP增速除以2,才可做直接比较,否则不可以直接比。其中的原因将在下文详述。

第三个问题 (此问题与第二个问题有关):为什么中国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总是慢于GDP的增速?为什么普通人能够感受得到的经济增长没有官方公布的GDP增速那么高?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需要8%或更高的GDP增速,才能产生足够多的就业机会?为什么中国GDP的增长所能带来的就业机会那么少,比其他国家普遍少很多?

30年后又到转折点

首先,我要强调,中国作为以国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在过去30年的成绩总体上还是积极的。这可以从一组数据中看到。1980年时,欧盟的GDP差不多是全球GDP的28%,美国占22%左右,中国那时只有4%左右,虽说中国的人口一直是占全球人口的20%或者是更高。1980年之后,中国的经济增长最快,从1980年占世界GDP的4%,到2006年就上升到16%,总共翻了3倍。日本在1980年的时候,其GDP占世界的8.5%左右,但到 2006年下降到6%,因为日本在这个期间,除了1980—1990年的快速增长以外,1990年以后基本上呈下降的趋势。

所以,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明显成就。当然背后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尤应提到的一个原因是,在过去30年里,国有制体系确实让政府调动资源很容易,确实能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政府投资的能力非常高,大型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工业基地,都很容易建成。特别是当我们将中国与印度做比较时,这一点就更明显了。印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在私有制之下,如果要调动资源,就得像美国一样有非常发达的资本市场,否则就难以兴建大工程。但是,印度处于一个差不多两边都不靠的状态:它既没有非常发达的资本市场,没法像美国的资本市场那样汇集和调动资源,难以调动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资金去发展大的基础设施或制造业项目;它又没法像中国这样,通过政府调动资源,因为印度不是国有制。由于没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政府调动资源的便利,印度的基础设施和工业基础可能要比中国差一些。

我去年10月去巴西的时候,一次跟出租车司机聊天,他说,巴西政府一旦有钱,不是去想到把他们的机场、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做好,而是想怎么把这钱分给老百姓,发给老百姓去花。我就跟他说,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政府有了钱,首先想到的不是给老百姓发钱,而是要多盖大楼,修建更漂亮的立交桥、高速公路和铁路。所以,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带来的开支、消费与投资结构是绝然不同的。

在过去的30年里,国家对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控制,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其负作用也很多,到今天甚至是负面后果大于正面,这种模式已使整个经济过于偏爱大型基础设施、工业建设等等,让经济过于依赖投资。这种模式不应该、也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因为说到底,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建设,更重要的是人的终极幸福。

很多人会把发展与建设划上等号,接着又把经济建设与投资、生产能力的扩张等划上等号,这是很片面的。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诸如“加快经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这样的话时,我们的反应很可能是,要建很多工厂和楼房,扩张产能,进行更多的投资。但是在我看来,当生产能力上升到一定水平时,经济发展至少不完全等于产能的扩张,而更多的是要围绕生活的幸福,围绕消费空间的扩大,尤其是金融交易的深化。换句话说,过去这种国家控制生产资料、生产资源,控制资本,扩张产能,进行大项目与基础设施投资的做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必须要慢下来,必须将发展的重点转移。毕竟,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是要盖无穷多的楼房,也不是要建无穷多的基础设施,或者无穷多的厂房,最终的目标还是要围绕着人们幸福的最大化。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幸福最大化的目标不再完全与产能、投资联系在一起,当投资做到一定规模时,这种模式必须转变。

当然,过去30年中国之所以能够通过不断投资、不断兴建基础设施、不断产能扩张来发展经济,能够不断实现增长,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全球化带来的市场范围的扩大,这让中国的产品能卖到世界各个地方去。但是现在,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发现这样的出口增长原来并不是可以无限延续下去的,我们已经很难让出口占经济的比重再上升很多了。

所以,在今天,即便本次的全球经济危机没有爆发,中国经济模式也走到了一个瓶颈,走到了一个别无选择的转折点。改革开放30年成就的背后,也隐藏了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无法回避。都有哪些问题呢?

国有经济大起来,民间消费低下去

我们再看一些数据。

首先是在中国,民间消费即家庭消费历年占GDP的百分比是多少?政府开支占GDP的比重又是多高?换句话说,把每年民间消费总量除以GDP,对政府开支做同样的计算,然后看两者的变化轨迹。那么,在1952年即国有化之前,中国的民间消费相当于当时GDP的69%。我们总说美国人爱消费,而其实美国今天的民间消费相当于GDP的71%,和1952年时中国民间消费占GDP的比重基本上差不多。当然我要强调,那时候的中国人更多的是为了温饱而去从事生产、从事经济活动的,因此,差不多所有的收入都是围绕吃、穿、住来的。所以,当时的民间消费占总体GDP比例相当高,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到1978年的时候,民间消费占GDP的比重下降到了45%左右,到1993年继续下降到42%,到最近,民间消费下降到相当于GDP的35%。换句话说,在过去50多年里,包括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民间消费占GDP比重一直呈下降的趋势。

与民间消费相对应的是政府开支,在1952年,中国的政府开支相当于GDP的16%,到最近则上升到30%左右,翻了一倍。

所以,我们在总体上看到中国的两个趋势:在过去60年里,民间消费占GDP的比重在直线下降,而政府开支占GDP的比重直线上升,这两股趋势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在改革开放期间,都没有改变。这是为什么呢?

为了看得更清楚,我们可以比较其他国家。比如说,美国从1952年到2004年,民间消费占GDP比重从初期的65%上升到最近的71%,所以,美国的民间消费在过去50多年里,总体上在上升,当然速度很慢。美国的政府开支在1952年相当于GDP的16%,到最近这一比重下降到10%-11%。因而,美国的趋势是,民间消费占GDP的比重越来越高,而政府开支则在缓慢下降。

或许有人会说美国太富,不能拿来与中国相比。那么,我们看看巴西的情况。巴西的人均GDP虽然是中国的两倍,但比美国要低很多。巴西在1950年时,民间消费相当于GDP的51%,到2003年上升到GDP的60%,在2001年和2002年是64%-65%左右。所以,巴西民间消费占GDP的比重,在过去50多年里的趋势也是逐渐上升,虽然其中有几年是因为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导致的,但总体的趋势是没有变化的。在1950年,巴西的政府开支相当于GDP的22%,到2003年还是保持在22%的水平。因此,巴西的民间消费比重越来越高,政府开支总体上没怎么变。

俄罗斯在1991-1992年改革之后的情况,大致跟巴西类似。1991年,俄罗斯民间消费占GDP的35%,也就是说,俄罗斯进行“休克疗法”之前,其民间消费跟今天的中国差不多,但是现在,这个比例上升到了55%。俄罗斯的政府开支当初占GDP的25%,现在占22%。所以,俄罗斯的情况与巴西、美国的总体趋势是一样的,其民间消费占经济的比重越来越高,而政府开支要么持平,要么呈下降趋势。

还有很多国家的数据,在此不一一列举。我们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在这些国家,因为征税权和政府预算权受到制度的制约,政府开支相对于GDP的比重不容易膨胀,不容易失控。第二,与国有经济相比,私有市场经济更能使民间消费随着经济同步增长。

除了上述数据之外,我们还收集了一些更具系统性的数据。我们把70个不同国家的数据放在一起,首先根据每个国家在1980年时国有企业产出占GDP的比重,从高到低分成5个组,每组包含14个国家,然后考察从1980年到2003年这些国家的民间消费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说,看一国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其民间消费会增长多少个百分点,民间消费对GDP增速的敏感度有多高。在国有企业比重最低(3%)的第一组的14国里,民间消费对GDP增速的敏感度是0.97,也就是说,对这些国家来说,GDP每增长1%,老百姓的消费就会增加0.97%。最后我们发现,这5组国家的基本情况是:国有经济比重越高的国家,其民间消费对GDP增速的敏感度就越低,最低的是0.82,也就是,在国有经济比重最高的这一组国家里,其GDP每增长1%,民间消费只增加0.82%。当然,中国属于国有经济比重最高的那一组。

所以,从70个国家的情况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整个经济中比重高,老百姓收入和民间消费就越会受到抑制。

从学理上说,为什么国有经济比重越高的社会,民间消费的相对增长速度就越低?现代经济学里有一个消费投资预算优化模型,该模型有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每个人和家庭都会有两种收入,都会影响个人或家庭的消费决策与储蓄决策。一种是劳动收入,即工资和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收入,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收入是资产性收入,或称财富型、财产型收入,即资产升值带来的收益。如果整个社会的主要资产财富、产权是私有的,那么,这些私有的土地、资源、楼房、股票等,所有这些投资和非投资品种的增值都可以反映到每个个人、家庭的消费与投资预算约束中,可以直接进入老百姓的日常开支计算之中。这是私有制国家的情况。

但如果是国有制,差别就大了。名义上说,对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权的升值,全民都有权分享。可实际上随便问一个普通中国人:“昨天中石油股票涨了很多,你今天是否能多花几块钱了?”他肯定会说“你疯了!”前年中石油A股上市时,整个中石油的市值超过1万亿美元,按理说,用这1万亿美元除以13亿人口,每个中国公民在中石油里面差不多有属于自己的1000美元财富,一个三口人的家庭在其中有3000美元的财富。只要中石油的股价涨10%,每个中国人的财富就差不多增加了100美元。如果是私有制的话,如果每个人直接拥有属于自己的中石油股票,那么,增值之后,会有很多人立即跑到餐馆多吃一顿饭,女士们可能会多买一件漂亮的衣服。换句话说,如果是私有制,中石油、中石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企业的股权财富就都能转换成民间收入和民间消费。众所周知,按照市值计算,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现在是全球排名前三的银行,但是这些银行的价值再高,升值再多,中石油升值再多,也不会给任何一个中国老百姓带来新的收入、新的消费或再投资愿望,因为大家都知道那些国有资产升值和我们的收入没有关系。因为根据目前的全民所有制安排,这些资产名义上是全民所有,但实际上谁都不拥有。所以,我们每天决定可以花多少钱、存多少钱的时候,不会、也不能把国有资产的升值算进来。

但是,在国有经济不占主体地位的国家里是不会有这个问题的。在1998-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期间,美国GDP增速最高的时候也只有4%。但是,在美国,4%的GDP增速给社会带来的消费程度、欣欣向荣的程度,比中国8%、10%的GDP增长速度所带来的还要高。为什么会这样?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个体制下,老百姓分享增长好处的途径除了劳动收入外,还有财产性收入,即资产升值的收益。按照我粗略的计算,美国股市每年上涨的幅度差不多是 GDP增速的三倍左右。也就是说,随着GDP按3%-4%的速度增长,人们的劳动收入差不多也会按3%-4%的速度增长,但同样重要的,甚至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资产可能会按照9%-12%的速度升值,而且有许多资产分红收入。在此制度之下,人们有两条分享增长的收入渠道,一个是劳动收入渠道,一个是资产财富渠道,这两条渠道能把GDP增长,按照3-4倍的放大效果,对老百姓家庭的消费带来很大的推动力。所以,不需要8%、10%的经济增长速度,社会照样能欣欣向荣。

正是因为国有制堵塞了上文提到的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渠道,所以,在我们以GDP的增速做比较之前,大致上应该先把中国的GDP增速除以2,然后才可以比较。原因就是,中国的GDP增长,基本上只是通过劳动收入这个单一渠道,对老百姓的消费增长发挥作用,财富增值这个渠道被国有制封住了。

这些年,中国的土地增值这么多,但是,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而实际上、操作层面上是国家拥有,这些土地增值通过土地财政或其他方式变成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可以花的钱。当然更不用说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一年上万亿元的利润了,这些钱本来都可以转移到老百姓的腰包里,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转移的通道是被封住的。有些人会说,在现在股市和资产都在缩水的时候,老百姓不直接拥有这些资产,不是更能规避金融危机风险吗?因为这些缩水由国家承担了,不直接由老百姓承担。不过,我们必须看到,虽然财产会贬值,但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今天还是有很高的市值,老百姓不拥有这些股权当然不会面对财产缩水,但他们也不拥有这些公司所代表的价值。更何况,不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从长远来看资产是升值的

http://news.163.com/09/0707/15/5DKMNL9500012Q9L.html


carrot @1/26/2010 6:28:20 PM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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